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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老人要求“送”出去的儿子赡养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0-17 18:17:15
摘要: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也同样是义务。50多年前,桃源男子张祥将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别人,从未对其进行抚养,如今年事已高,却想让儿子对自己进行赡养,却遭到了拒绝。张祥将儿子告上法庭,但这一次,儿子的拒绝却得到了法官的支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赡养纠纷案件。据了解,50多年前,张祥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与妻子离婚,由于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与前妻协商后将刚出生十个月的张元“送”给了自己未生育小...

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也同样是义务。50多年前,桃源男子张祥将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别人,从未对其进行抚养,如今年事已高,却想让儿子对自己进行赡养,却遭到了拒绝。张祥将儿子告上法庭,但这一次,儿子的拒绝却得到了法官的支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赡养纠纷案件。

据了解,50多年前,张祥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与妻子离婚,由于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与前妻协商后将刚出生十个月的张元“送”给了自己未生育小孩的兄嫂,张元被收养后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其养父母也未再生育小孩,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张祥从此未再婚并生育小孩,现张祥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无奈之下,将张元告上了法庭。

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元被过继后一直与养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张元与养父母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该收养关系的效力应予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张元与生父母之间的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转而与其养父母形成了新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故认为张元对张祥不具有赡养义务,驳回了张祥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通常,收养依法应当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不过,我国法律也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本案中,张元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母、子女相称,其关系也得到了亲友、邻居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该条可以看出一旦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便因此而消除,转而与其养父母形成了新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故张祥将张元过继出去后,虽然双方基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但因其与小李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故张元自被收养之日起便对张祥不再有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张元只需要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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