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买房,一起筹备未来的家,这原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情,但若未能终成眷属,最终分道扬镳,那么俩人当初一起共同购置的房产又该如何划分?近日,桃源的王某与吴某就因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闹上了法庭。
王某与吴某原是男女朋友,曾经如胶似漆的俩人却在分手后对簿公堂。王某表示,2009年时,他自己单独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6800元的房屋,然后认识了被告吴某,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相处几年后,两人因矛盾而分手,但吴某却一直霸占王某的房屋不肯搬出,经派出所和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效。
然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反转,吴某向法官提出反诉,称与王某于2007年底就相识同居了,房子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虽然未领结婚证,但已按照习俗赈了酒席收了人情。如今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两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是真相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承办法官最后认定,虽然产权证上登记的是王某的名字,但该房屋确实是吴某与王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王某要求吴某搬出房屋,排除妨害,于法有据,但前提是要将该房屋进行分割,根据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官最终判定王某支付吴某房屋现有价值的30%作为补偿。(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李佳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