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原告舒某德在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庭审中因休庭时,殴打诉讼参与人,侵犯他人利益,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津市法院新洲法庭依法司法拘留5日。
原告诉称:2017年,舒某德、袁某与舒某化三方合伙承接津市长燃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储配站迁建工程的劳务业务。工程完工后,因发包方拖欠劳务费,三方共同委托了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护相关权益。经人民法院及多方调节,发包方一次性支付了56万元劳务费。舒某化在拿到56万元劳务费后,仅拿出其中的21万元与舒某德、袁某二人进行了平分,将剩下的35万元据为己有,违反了合伙时三方的共同约定。为此,舒某德、袁某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当天,原告舒某德觉得被告舒某化说假话,私吞了那笔钱,情绪非常激动,在休庭期间与被告代理人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人,随后被该院司法警察制服。
该院认为,舒某德在法院内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依法拘留5日。(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石秀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