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曾某要求与其结婚32年的妻子郝某离婚,两人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次年便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婚后,原告曾某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过程中,曾某对于妻子的行为大吐苦水,认为妻子的性格对自己及女儿有极坏影响,日常更是争吵不断,这段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的必要,要求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并留出一层给郝某居住,抚养郝某一直到老,但曾某并未提交实质性书面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妻子郝某近年来身体不好,一直在家中打理琐事,虽时常吵架、遭受丈夫的打骂,但对这段婚姻还有留恋,表示愿意与曾某继续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郝某婚姻关系存续三十二年有余,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家庭、养育子女,彼此之间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主要是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双方均没有出现原则性错误,完全有可能通过加强互相的沟通与理解来解决,而不是轻易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熊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