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文某于今年7月离婚,离婚时约定不到一周岁的女儿由其父亲文某抚养,不到三个月,刘某认为文某抚养女儿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便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刘某与文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刘某于2019年提出离婚,为了使文某答应其离婚的要求,刘某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约定女儿由文某抚养,抚养费由文某承担,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刘某认为女儿被接到文某家后,由于文某在常德上班,平时不回家,女儿由文某60多岁的母亲照顾,文某的父亲长期患病,其母亲要同时照顾多人,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文某给付抚养费。在庭审中,文某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认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其也具有抚养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文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协商一致后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现无证据证明文某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小孩的法定情形,故不能支持刘某的诉请。但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小孩现已被刘某接走,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今后难以执行,且刘某确实经济生活条件较优于文某。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从理解父母双方都是为了给小孩的成长提供健康快乐的生活环境出发,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二人最终达成了不变更小孩抚养权的情况下,暂时由刘某帮忙带养,文某在其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有改善的情况下可以将小孩带回抚养的调解协议。(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