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冯某醉酒驾驶其“二轮助力车”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冯某驾驶无牌两轮助力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319国道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冯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随即将冯某带到厦门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并口头传唤冯某到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冯某血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8mg/100ml,冯某驾驶的无牌两轮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结合张某如实供述、累犯等量刑情节,作出了如上判决。(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杨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