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被告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北往南行驶,在蒋某行至国道319线鼎城区郭家铺路段向右避让后面车辆时,与相对方向在路边行走的原告岳某发生碰撞,造成岳某受伤,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9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岳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6565.67元由蒋某承担131163元。
判决生效后,蒋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岳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1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向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对蒋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时发现蒋某只有银行存款400元,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不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岳某家庭生活困难,因急需用钱,一时冲动与蒋某发生了冲突,因此执行法官及时与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司法所、街道办以及岳某所在村的村支书取得联系,一同进行调解,经过执行法官地耐心劝告,双方达成和解,蒋某表示,先由亲属代为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在有偿还能力后立刻还清,执行法官也将帮助岳某申请司法救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多次协调,与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司法所、街道办联动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的冲突,避免了更大的矛盾激化,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具有巨大的借鉴作用。(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吴威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