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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 出事故车主要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4-07 09:37:38
摘要: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男子驾车发生车祸致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885元。2019年4月16日,梅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唐某驾驶的盘式拖拉机相撞,造成梅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梅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梅某将唐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唐某辩称,自己在A保险...

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男子驾车发生车祸致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885元。

2019年4月16日,梅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唐某驾驶的盘式拖拉机相撞,造成梅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梅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梅某将唐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唐某辩称,自己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A保险公司已于当日出单生效,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唐某购买的机动车交强险起保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零时至2020年4月16日24时止,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已签字确认。该事故于2019年4月16日发生,未发生在双方确认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该期间保险合同未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驾驶的盘式拖拉机系交强险脱保数月后,在机动车年检时再重新再购买的交强险,且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方式未提出要求,对保险起保时间双方已确定为2019年4月17日零时至2020年4月16日24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 A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了“免责告知义务”,且交通事故未发生在双方确认的保险期间内,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唐某对梅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唐某是本次事故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而在机动车脱保后未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造成了机动车在脱保的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依照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对梅某的损失先行予以赔偿,赔偿不足的剩余损失再按双方责任大小比例进行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需及时续保,否则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需参照“交强险”标准对受害人进行无条件赔付,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继续承担。同时,在购买交强险保险时,可以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金薇)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