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执行法官耐心调解沟通下,被执行人及时将款项付清,此案执结完毕。
程某某与石某某于2016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程某某自建民房一楼门面租赁给石某某作经营使用。双方对租赁期限、费用承担等内容做了约定,并约定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拆迁,门面拆迁补偿款归石某某所有。石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程某某交付了相应租金及押金,后因征地拆迁,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终止。根据合同约定门面拆迁补偿款应归石某某所有,可程某某将此补偿款占有拒不给付,双方协商未果,石某某于2019年8月将程某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程某某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并向石某某返还门面拆迁补偿款,然而程某某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石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程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应义务,其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其名下已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强制扣划,并向程某某送达了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告知其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扣划金额到账后,执行法官为石某某办理了相关领款手续,将执行款发放给石某某,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诚实守信是做人经商的首要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人人都应自觉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瞿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