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但曾经却因缺少相关法规而产生了诸多不便。自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民间借贷由“私生”变成了“准生”,也出现了两个关键的数字,一个是24%,一个是36%。
2019年11月13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鼎城法院立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庭审过程中,周某请求李某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3万元。李某辩称,周某向其借款时约定月息为3分,属于高利贷,法院应不予支持。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双方发生借款时,利息没有单独列项,且李某自愿以月息3%(即年利率36%)主动给付了2个月的利息。此部分利息为自然债务,不需要退回。周某诉求中的3万元利息年利率未超过24%,所以约定仍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23万元。
法官提醒:通俗来讲,利息保护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两限:以24%和36%为两限;三区:1、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2、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3、超过36%的部分无效,一律不保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法院虽充分保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但借贷双方也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注意借贷时的利息约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姚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