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是否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还款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判决某居委会代游某向黄某还款80500元。
2017年至2019年,游某先后几次通过交付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向黄某借款80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黄某多次要求游某还款未果。后游某了解到黄某于2007年承包了某居委会的组级公路硬化工程,该居委会尚欠游某工程款11.5万元。为使自己的债权及时履行到位,黄某将某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某居委会代黄某偿还借款本金80500元及利息197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对游某的债权、游某对某居委会的债权均合法且已届清偿期而未履行,游某的债权不专属于其自身,现游某怠于行使对某居委会的到期债权,给黄某造成了损害,黄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居委会代位行使游某的债权。游某向黄某借款80500元有证据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应视为未约定利息,黄某无权要求某居委会代为偿还利息,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到期债权未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这样更能充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行使代位权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债务人未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代位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如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次债务,债权人可就超过部分另行起诉债务人。(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 雷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