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回欠款8000元,罗某私自将欠款人刘某存放于他人家中的几十万元设备当作废品变卖,得款4600元,最终被要求赔偿23万余元,罗某追悔莫及。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5年,罗某因工程结算失误多支付刘某工程款8000元,刘某因欠债较多迟迟未归还罗某该款项。2018年10月,罗某得知刘某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几台工程设备存放于李某家中,怒火中烧的罗某便以“刘某欠钱”为由,未经许可私自将价值23万余元的设备拖走,后作为废品以4600元的价格变卖。2019年8月,得知设备被变卖的刘某等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罗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款不是侵犯他人物权的正当理由,罗某未经物权人允许,私自变卖他人财产,侵害了刘某等的物权,因涉案设备经多手转卖已无法追回,罗某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刘某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 伍梦霞 杨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