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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的流水账是否能成为借贷关系的证据?法官是这样判的……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07 16:55:21
摘要:民事审判实践涉及借贷关系的纠纷中,当事人由于欠缺法律意识,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而常常向法院提交“手写流水账”这一证据,认为法院若未采信该证据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是为不公。实际上,仅仅依据手写的流水账或是记账记录,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的。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涉及“手写流水账”的案件。原告谢某诉至法院,称被告江某曾向其借款30000元现金...

 

民事审判实践涉及借贷关系的纠纷中,当事人由于欠缺法律意识,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而常常向法院提交“手写流水账”这一证据,认为法院若未采信该证据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是为不公。实际上,仅仅依据手写的流水账或是记账记录,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的。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涉及“手写流水账”的案件。原告谢某诉至法院,称被告江某曾向其借款30000元现金,因双方系好友关系,借款当时并未出具欠条,但有被告江某手写流水账的照片和自己的手写记账记录为证。庭审过程中,被告江某也依据自己的手写流水账辩解已经偿还该借款,而谢某又无法提交其他证据。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谢某依据自己的记账记录及江某手写流水账照片主张江某尚欠其30000元借款,江某平也依据自己的手写流水账辩解已经偿还该30000元。在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谢某仍应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谢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补充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进而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好友间更应如此。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在证据材料中的地位凸显。在借贷关系中,可充分利用电子数据来弥补纸质的欠条和收条的缺陷。借贷双方无论是借款或是还款,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能够“留痕”的方式进行,并做好款项用途的备注,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无损,避免日后发生矛盾时出现“有理说不出”的情况,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融媒体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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