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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8万余元贷款25年未还 男子要求消除不良征信遭驳回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09 16:47:39
摘要:湖南桃源县王先生于1995年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5000元未还,双方于1999年签署逾期信用贷款还款协议书后,王先生至今未还。200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将贷款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此中包含王先生的逾期贷款信息,后王先生在2019年申请贷款时得知自己存在不良贷款记录,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征得其同意将逾期贷款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侵犯其名誉权,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诉至桃源县...

 

湖南桃源县王先生于1995年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5000元未还,双方于1999年签署逾期信用贷款还款协议书后,王先生至今未还。200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将贷款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此中包含王先生的逾期贷款信息,后王先生在2019年申请贷款时得知自己存在不良贷款记录,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征得其同意将逾期贷款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侵犯其名誉权,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先生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且逾期未还情况属实,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规定报送不良贷款信息真实,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行为,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次,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记录进行查询,不良征信记录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并未造成王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存在有王先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最后,王先生至今未偿还贷款,存在客观上无法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的障碍,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王先生在过去20多年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在20年后因贷款需要欲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且庭审中多次强调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已过最长诉讼时效,多次强调“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后马上偿还”,其是否具有诚意有待商榷。不良征信记录本来仅存在封闭的征信系统中,不为不特定的他人所知,而王先生起诉后被驳回,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属于法定应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社会公众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浏览,王先生此举可谓适得其反。即使如王先生所言,其1995年所借贷款已过诉讼时效,也仅代表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王先生偿还贷款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此债权债务已消灭,此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纳的不良征信记录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于宗弘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