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常德鼎城法院:付款不留痕 伤财又伤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14 08:57:31
摘要:基本案情:杨某将其承包的某项工程转包给亲戚蒋某,施工期间,杨某陆陆续续向蒋某支付工程款。近日,蒋某以杨某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信誓旦旦的表示所有工程款120万元均已支付完毕,提交了向蒋某转账67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同时主张其余工程款是分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并提交了相应时间段内多次累计110万元的银行取现流水,认为上述取现足...

 

基本案情:杨某将其承包的某项工程转包给亲戚蒋某,施工期间,杨某陆陆续续向蒋某支付工程款。近日,蒋某以杨某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信誓旦旦的表示所有工程款120万元均已支付完毕,提交了向蒋某转账67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同时主张其余工程款是分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并提交了相应时间段内多次累计110万元的银行取现流水,认为上述取现足以支付剩余工程款,因为双方是亲戚便没有要求出具收据,也没有办理结算手续。蒋某对此部分予以否认,仅认可收到工程款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取现流水不足以证明所取现金用于支付工程款,且杨某没有提供收款收据或者双方已经结算完毕的证据,其主张的已完成付款义务没有证据支持,故判令杨某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

法官提醒:对合同是否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日常生活及交易中,我们随时要有证据留痕意识,支付金钱尤其是大额交易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手段,只能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可以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将现金与收据一并拍照,避免陷入举证不能而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王志超)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