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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无资质非法生产烟花牟利 男子获刑三年七个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8-18 17:08:51
摘要: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乡县安障乡、浏阳市大瑶镇非法生产“军工硝”(一种黑火药),用于加工成烟花出售牟利。同时,应罗某、谭某等人(均已判刑)的要求,演示生产过程和指导工人生产“军工硝”。先后五次出售无硫还原剂共计3625千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乡县安障乡、浏阳市大瑶镇非法生产“军工硝”(一种黑火药),用于加工成烟花出售牟利。同时,应罗某、谭某等人(均已判刑)的要求,演示生产过程和指导工人生产“军工硝”。先后五次出售无硫还原剂共计362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为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技术指导,出售生产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该案件中违法生产和出售爆炸物,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种非法生产的行为,使自身和他人都陷入高度危险的境况,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另外,经营生财须有道,可是有些人经营不在正道上,任何投机取巧、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陈蕾)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