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2月,梁某因生活所需向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其亲戚朱某在借条上签署担保承诺书。但是到约定还款时间,徐某多次催讨未果,将梁某、朱某二人诉至法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梁某说明,并非故意拖欠借款不还,而是因为他本人因车祸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又有八十多岁的老母身体不好需长期吃药,确实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请求调解。承办法官在核实情况后决定组织双方调解。
法官首先给原告徐某做思想工作,让他考虑原告身体的伤残的情况,生活确实不易,双方尽量达成调解避免给被告雪上加霜。然后在跟两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朱某一直在强调当时只是签了个字,并没有实际借款,他没有还款责任,法院不应该找他。戴法官耐心地释法答疑,指出朱某作为担保人,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朱某对梁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在法官不断地耐心调解下,原告自愿放弃约定利息,朱某顾及亲戚情谊自愿帮梁某偿还一半借款,两被告各自偿还原告一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为他人担保需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债务人拒不还款或无力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刘秋红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