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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苑】从旁听群众到被告人,孩子,愿你悔过再来!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04 17:36:09
摘要: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系一起刑事案件同案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当时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庭审时他坐在旁听席,亲眼见证了自己的好朋友小王(化名)的开庭审理过程以及小王被判刑时父母和亲属泣不成声的难舍画面,他自己当时也哭了,因为小王是他的好兄弟,念及兄弟情谊他留下了对好兄弟的不舍的眼泪,作为旁人的我,本以为庭审是一堂最好的人生课,发生在好兄弟身上的事一定会对这个孩子有所触动,有前车之鉴,他今后的...

 

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系一起刑事案件同案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当时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庭审时他坐在旁听席,亲眼见证了自己的好朋友小王(化名)的开庭审理过程以及小王被判刑时父母和亲属泣不成声的难舍画面,他自己当时也哭了,因为小王是他的好兄弟,念及兄弟情谊他留下了对好兄弟的不舍的眼泪,作为旁人的我,本以为庭审是一堂最好的人生课,发生在好兄弟身上的事一定会对这个孩子有所触动,有前车之鉴,他今后的人生会顾及到父母的不易,会改过自新,朝好的方面发展,但事实证明,我的想法太过于理想化了,过了没几个月,这个孩子自己便身陷囹圄了,这次他是一起抢劫犯罪的主犯,好友的遭遇在他身上重演了。

他的父母去看守所看他的时候,一米八大高个的他泪流满面,检察官提审他的时候,他仍旧是这样,哭,但是,哭能让一切卷土重来么?能换回自由之身么?他眼中流下的到底是悔恨的眼泪还是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的未断奶的泪?作为旁人的我又不禁感到痛心了,我痛心的不是法律给一个孩子这样的教训,让他在花样的年纪失去自由,我痛心的是在上完了一堂最好的人生课之后他仍旧没有罢手,继续当他的坏孩子,无所顾忌。

从旁听群众到被告人,这个身份的转换来得如此之快……

法官心得: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刑事案件,它给我们的教训是赤裸裸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有很多影响因素,从犯罪主体因素来说,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时期,身心发展尚未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其次,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的经济贫困、就业能力差也容易引发重新犯罪。最后,法律认识的缺失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从外部环境因素来说,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其次,社会对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歧视与不接纳也是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最后,不良的人际交往环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在其第一次犯罪后对其疏于管教,庭审过后仍旧认为是当天他们让小明出门了小明才惹的事,这种思维方式本就是不对的,一个性格缺失的孩子就好比是一颗定时炸弹,不让出门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先天性形成的不良的个性、习惯、三观需要长期耐心的教育才能纠正,比起物质的富足,孩子更需要家人的陪伴。小明第一次犯罪后就辍学在家,试想一个未成年人,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他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上能做些什么呢?无事可做,游手好闲,手头又不宽裕,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犯罪的诱惑他又怎么能控制得了自己?

少年犯和成年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家庭的依附,在我国,家长对待罪错子女的普遍心态是浮躁的,对子女采取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过于管制、溺爱或者放任,但缺乏有效的情感交流和沟通,不能及时发现子女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并予以教育纠正,这些都容易使子女产生叛逆对抗心理,从而反复走上犯罪的歧途。

那么怎样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帮助他们以全新的姿态回归社会呢?笔者认为,家庭教育首当其冲,父母永远是孩子人生路上最好的老师,父母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孩子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并予以纠正,不能对孩子过于管制、溺爱或者放任,要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树德育人;其次,司法帮教也是不可忽略的一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单纯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一套持续不间断的科学的矫正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挽救工作,为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的决心,积极重新回归社会,实现二次犯罪预防;最后,国家也要建立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反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大都因为刑满释放之后生活无着落,得不到家庭和学校的有效教育,却受到社会的歧视,导致不能树立生活的信心,无法融入社会,因此,应该设立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家庭或者政府的监护责任,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从而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作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陈红)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