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8日22时,被告人郑某酒后因家庭纠纷在桃源县陬市镇德雅医院对面,持菜刀扬言要砍其妻子陈某,其岳父见状便拨打110报警。当日23时许,桃源县公安局民警赶到上述地点依法处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不听劝告,仍持菜刀逼退、追赶民警,后经民警鸣枪示警,并钢叉才将被告人郑某制服。
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酒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但使用凶器袭警,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条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赵凯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