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重复起诉,故依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7年11月,原告李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认为供电公司安装的保险设施失效,未自动跳闸,导致其厂房发生火灾,要求赔偿损失。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自燃、放火以及静电引起火灾,但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和车辆故障引起火灾。而原告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所有的小型轿车车辆仪表台内部线束短路产生高温,导致线束绝缘层自燃起火,引起火灾。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系电气故障或是供电设备有问题,无法证明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20年9月,原告李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再次向桃源县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起诉时完全相同。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债权债务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本案原告于2017年11月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已作出判决,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又以某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起诉,其事实与理由相同,被告相同,属于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李某所诉为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原告李某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裁定驳回。(记者:赵凯 通讯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