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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谎称“有熟人”能买安置房 女子诈骗11万元获刑三年三个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13 16:48:29
摘要:“想要安置房?我可以帮忙啊,我可是在房产局有熟人的。”“别急,先给我一些钱,我去打点一下。”当你焦头烂额之际,正好有人雪中送炭,你欣喜若狂将之视为热心肠的好朋友,却没看到对方贪婪的双眼正在紧盯着你的钱袋子。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害人财产。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向刘某谎称自己在桃源县房产局...

 

“想要安置房?我可以帮忙啊,我可是在房产局有熟人的。”

“别急,先给我一些钱,我去打点一下。”

当你焦头烂额之际,正好有人雪中送炭,你欣喜若狂将之视为热心肠的好朋友,却没看到对方贪婪的双眼正在紧盯着你的钱袋子。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害人财产。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向刘某谎称自己在桃源县房产局有熟人,只要刘某给自己5万元钱就能够帮刘某在桃源县城内搞到一套安置房。刘某信以为真,先后付给彭某现金5万元。但至案发前,被害人刘某没有得到彭某提供的任何房产,彭某也没有退还被害人刘某给付的5万元现金。得手后,彭某又于2014年9月故技重施,骗取张某6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故作出以上判决。(记者:邱琪 通讯员:何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