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宋某系同组村民,某日,宋某受李某雇请为自家犁田,待宋某犁田完毕回家途中遭姚某拦住去路,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宋某对姚某动手,致使姚某受伤,现姚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宋某承担侵权责任。
在向宋某送达文书过程中,宋某情绪非常激动,表示该案已经过村委会调解,双方已达成了由宋某赔偿姚某200元医药费的协议,村委会在场人员均在协议上签字,故法院不应受理姚某诉讼,承办人向宋某解释,虽双方达成了协议,但由于当事人本人均未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但考虑到二人实际情况,会尽可能组织双方调解,以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庭审过程中,姚某认可双方达成协议,宋某已赔偿200元医药费的事实,但表示该费用不足以支付其自行垫付的医疗费,承办人从邻里关系、人情事理为出发点给双方做工作,并引用了经典的“六尺巷”典故,最终双方达成了由宋某补偿姚某800元的协议。 (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