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受伤儿童获80894.6元赔偿款。
据了解,4岁的卢某在茶庵铺镇某幼儿园就读,2019年9月10日,卢某由于自身调皮和幼儿园老师照管不周,在水槽台上意外踩进热水桶里,导致左腿膝盖以下表皮烫伤。卢某受伤后,被送至常德市消防武警医院治疗,共造成经济损失80894.6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卢某父母由于爱子心切,情绪激动,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责任,遇事后也未积极处理;茶庵铺镇幼儿园负责人表示已垫付卢某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894.6元,为此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经过多次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其分析,经过耐心的思想疏导,卢某的父亲和该幼儿园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扣除茶庵铺镇某幼儿园已支付的医药费和住院费35894.6元,茶庵铺镇某幼儿园一次赔偿卢某4.5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伍开芬)
法官说法: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是否能健康的成长,学生在校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分,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