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徐某去世后,得知其生前尚欠银行贷款20余万元,妻子及儿子便主动放弃其遗产继承权,但妻子却又不愿搬离属于徐某遗产的房子,无赖之下,银行只能将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据了解,被继承人徐某生前系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2017年徐某向某银行申领一张福祥便民卡,2019年徐某分4次借款共计20万元,借款后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同年11月,徐某因病去世。徐某有妻子马某和独子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有位于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北路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徐某名下,系其与妻子马某共同共有,该房屋现由马某居住和管理。被继承人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也系两人共同共有,但该费用已全部用于办理被继承人徐某的丧葬等事宜,因此该费用不能再作为徐某的遗产。
庭审中,马某与儿子均当庭申明放弃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儿子申明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是妻子实际占用和管理该房屋,承办法院认为其行为视为已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因此,马某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
故此,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在继承房屋份额内为限承担偿还银行贷款责任。(记者:赵凯 通讯员:欧阳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