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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12万彩礼要不要返还?法官调解“一别两宽”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6-08 09:04:52
摘要:小张与小佳于201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小张共计送给小佳12万元彩礼和一些金银首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小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小张则表示,离婚可以,但彩礼得退给他。小佳认为,双方婚后即共同生活,至今已近两年,且男方家庭条件还可以,彩礼退还与否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而且男方家里还有不少自己自费添置的金器和...

 

小张与小佳于201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小张共计送给小佳12万元彩礼和一些金银首饰。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小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小张则表示,离婚可以,但彩礼得退给他。

小佳认为,双方婚后即共同生活,至今已近两年,且男方家庭条件还可以,彩礼退还与否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而且男方家里还有不少自己自费添置的金器和其他贵重物品没有带走,男方必须返还。

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双方对于离婚的意见基本一致,只是对于彩礼退还与否还有异议,因此决定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经过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面释法的方式积极引导,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小佳同意返还12万彩礼及部分金器,小张也愿意返还小佳购买的金器及个人生活用品。

法官以案释法:

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彩礼给付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男女比例失调,成为彩礼金额日益高涨的一大诱因。尤其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成家,使许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返还彩礼引起的争议,近年来也屡见不鲜,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应当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形,因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彩礼,但此后男女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男女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进展,于情于理都应当返还。但考虑到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是家庭的基础,未共同生活双方便无法互尽夫妻义务,男女双方并未有情感上的实质进展,用彩礼只换来一纸证书,于情于理都有不公。因此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按照公平原则彩礼应予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种情形,在我国部分地区,彩礼已经拔高到需要倾尽家庭所有财富的程度,而彩礼在给付后一般都被女方或女方父母持有,在离婚时,若不支持返还彩礼,对于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男方,确实有所不公。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对婚姻爱情公平、自由、博爱的倡导。

除此之外还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列明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二是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记者:胡林霞 通讯员:魏楚瑜 杜程)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