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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利息护公平 高息借贷需谨慎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7-06 16:34:53
摘要: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2015年12月1日,黄某某与谢某某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 000元,月利率为1.8%,按月付息,借款合同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逾期还款加收每日0.65‰的利息。合同签订后,黄某某按约定将本金200 000元打款给谢某某,谢某某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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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2015年12月1日,黄某某与谢某某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 000元,月利率为1.8%,按月付息,借款合同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逾期还款加收每日0.65‰的利息。合同签订后,黄某某按约定将本金200 000元打款给谢某某,谢某某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31日,本金一直未偿还。原告于2017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谢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与谢某某的借贷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谢某某向黄某某借款本金200 000元,黄某某按约发放了借款,谢某某至今未偿还本金,故谢某某应向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黄某某与谢某某约定月利率1.8%,还约定逾期还款加收每日0.65‰的利息,即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8%+0.65‰×30=3.7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为限。谢某某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31日,故谢某某应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王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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