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法院确认杨某与许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022年1月,津市法院受理了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至法院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件承办人在查阅起诉状时发现,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但两人可能系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遂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并初步证实双方系表兄妹关系。考虑到本案系其他法院移送过来的案件及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均在四川省会东县,且被告现人身自由受限,故津市法院要求原告积极收集证据的同时向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发送了委托调查函,委托当地法院帮忙调取关于双方婚姻效力的证据。
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津市法院立即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的父亲与被告许某的母亲系同父同母的亲兄妹,两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虽然双方已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书,但无论是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还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均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的规定,津市法院依法确认杨朝翠与许朝顺的婚姻无效。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津市法院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生效判决书寄送至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讯员: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