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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引纠纷 法院按过错划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0:24
摘要:【案由】日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杨某分别赔偿原告洪某26 167.71元。2016年上半年,腾某拟在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于临澧县某地上修建一套二间二层的房屋。腾某找到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朱某并与朱某协商,遂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该房屋的基础与主体工程发包给朱某,由朱某负责组织具体施工,并约定工程款总额。此后,朱某根据与腾某约定的工程款总额,由其负责瓦工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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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日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杨某分别赔偿原告洪某26 167.71元

2016年上半年,腾某拟在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于临澧县某地上修建一套二间二层的房屋。腾某找到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朱某并与朱某协商,遂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该房屋的基础与主体工程发包给朱某,由朱某负责组织具体施工,并约定工程款总额。此后,朱某根据与腾某约定的工程款总额,由其负责瓦工工程部分的具体施工,对于其它即木工、钢筋工、条架工等工程部分按照市场定价分别发包给杨某、余某、姜某,并由各分包人负责组织具体施工。对于工程款的结算,由朱某根据建房工程进度向腾某领取工程款,再与各分包人结算后由各分包人发放给施工工人。尔后,杨某便根据朱某的要求组织木工进场施工,洪某遂应高某邀请并与其一同前往该建房工地从事木工工程的施工工作。

2016年某月,洪某前往建房工地,与高某一同在屋顶安装挂瓦条。洪某在安装完其中一个挂瓦条待重新安装另一个挂瓦条收线的过程中,因固定线头的铁钉卡在屋顶已安装好的顺水条中间,导致线不好收,洪某在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强行用手拉线,从而导致固定线头的铁钉击打到洪某左眼。洪某即感到左眼不适,遂前往医院就诊。

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朱某从腾某手中承包到房屋修建工程后,再将木工工程部分发包给杨某,并由杨某组织高某、洪某等人具体施工。洪某与杨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洪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多年从事木工并参与过同类施工,理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作业经验,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明知固定线头的铁钉被卡住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强行拉线而导致铁钉回弹击伤左眼,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安排洪某从事木工工作时,应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但杨某安排洪某施工时,怠于履行安全警示教育及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洪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某作为腾某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人,本应自行组织施工,交付工作成果,其即便将该房屋修建工程中木工工程部分分包给杨某组织施工,但作为该建房工程的总负责人,理应对杨某分包的木工工程部分的施工情况及杨某是否对施工工人履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及安全防护义务进行监督管理,但朱某并未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洪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腾某在登记自己名下的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并将该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朱某并由朱某负责组织具体施工,其与朱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因该建房工程所涉房屋属于农村两层以下(含两层)的自建低层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未要求承建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故腾某的发包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洪某要求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洪某、朱某、杨某对洪某在本案所涉建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存在的过错,本院确定洪某、朱某、杨某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分别为80%、10%、10%。故出现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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