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意搭乘现象不少,虽有诸多好处,但麻烦也不是没有。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乡亲邻里之间“好意搭乘”发生事故反目的案件。
2016年6月,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某路段时,案外人高某叫住顾某,请求让熊某和其搭乘顾某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顾某当即将电动三轮车停靠在公路边,让熊某、高某上电动车,熊某刚上车,顾某就开动电动车,当发现高某未上电动车时,顾某遂紧急刹车,导致熊某在极短的时间内遭遇急走急停而从电动车上摔伤。熊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顾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购买相关保险,熊某、顾某乘坐电动车时均未戴安全帽。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实行过错原则。虽然熊某是无偿搭乘顾某的车辆,但驾驶人顾某应当保证熊某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行驶过程中双方都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再者双方当事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帽,故顾某与熊某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其对事故后果造成的影响,酌定顾某、熊某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各为50%,一审判决顾某赔偿熊某损失1.4万余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朱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