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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还款时间 起诉日算逾期还款日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7-27 09:38:23
摘要: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张某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载明:“今借到,2014年8月20日,张某现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 000元,欠款人刘某”。原告起诉称,借款后,经多次催讨,刘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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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张某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载明:“今借到,2014年8月20日,张某现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 000元,欠款人刘某”。原告起诉称,借款后,经多次催讨,刘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因未注明还款时间,张某可随时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张某并不能举证证明还款时间即逾期起始时间,故应自张某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双方如果口头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的, 在书写借条时,应当将到期日、借款利息写明在借条中,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出借人的利益。(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薇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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