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猛如虎,毒友亦如狼。吸毒人员朱某某为方便毒友,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近日,朱某某为其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6日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四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澧县安福镇某租房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