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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巡回审理赡养案 悉心调解促和谐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4-07 16:32:22
摘要:年过八旬本该安享晚年,奈何却将二个儿子告上法庭。昔日母子同行,今日对簿公堂。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在木塘垸镇庆兰社区的当事人家里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罗某已年满88岁,与丈夫育有二子一女,丈夫于2008年8月因病去世,女儿邓丙因难产去世。大儿子邓甲于1985年因工作需要迁往广西省河池市居住生活。罗某一直随儿子邓乙生活,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老年人疾病,2021年下半年因遭遇车祸后导致全身瘫痪,常...

年过八旬本该安享晚年,奈何却将二个儿子告上法庭。昔日母子同行,今日对簿公堂。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在木塘垸镇庆兰社区的当事人家里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罗某已年满88岁,与丈夫育有二子一女,丈夫于2008年8月因病去世,女儿邓丙因难产去世。大儿子邓甲于1985年因工作需要迁往广西省河池市居住生活。罗某一直随儿子邓乙生活,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老年人疾病,2021年下半年因遭遇车祸后导致全身瘫痪,常年卧病不起,之前一直请专人护理,后因经济条件有限,由小儿子邓乙护理。多年来,罗某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主要由小儿子邓乙负担。现小儿子不愿继续支付赡养费,大儿子认为母亲偏心小儿子,亦不愿多支付赡养费,无奈之下,罗某将二个儿子告上法庭。考虑到罗某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且该案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里,巡回审理此案。

“我希望大儿子补偿我之前已产生的赡养费10000元,之后的赡养费由两个儿子按照每月2150元的标准共同负担。”罗老太在法庭上道出自己的诉求。

“之前我已尽过赡养义务,每年有给母亲买药、给钱,对于之前的赡养费不再支付。对于今后的赡养费我同意按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支付。”大儿子邓甲陈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之前母亲一直都是由我赡养,哥哥未尽到赡养义务,他需要补偿之前已产生的赡养费335400元,否则我不再赡养母亲,由他一个人负责赡养。”小儿子邓乙发表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法庭上,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大儿子对母亲及小儿子的积怨颇深,认为母亲偏心小儿子,房子和钱都给了小儿子,还把自己赶出了家门,所以不愿意尽赡养义务。而小儿子对哥哥的意见很大,认为母亲给的钱都已用于母亲治病和生活,自己并未拿到一分,而哥哥已经退休,家庭条件优越,却不愿意承担母亲的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让人实在心寒。双方各执一词,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考虑到赡养案件的特殊性,该案宜调不宜判,只有通过调解,多做老人子女的教育感化工作,才能从根源上修复亲情,将老人赡养问题落到实处。因此,承办法官对老人子女从传统道德、人伦亲情、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从阳光暴晒到日落西山,在法官、法助和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和坚持下,最终,一家人就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上门调解,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本次巡回审判,从庄严的法庭换到当事人家里,变换的是庭审地点,不变的是为民初心。这是桃源法院陬溪法庭巡回审判的一个缩影,也是桃源法院“为民办实事”的一道剪影。


法官寄语:目前我国人口处于老龄化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自然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无怨无悔地照料爱护,在父母年老之时,作为子女从道德到法律均应赡养好老人。特别是农村多子女家庭中,这类矛盾纠纷居多,老人财产的分配不一定能做到平均分配,但从法律上来讲,未分得者或少分得者并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通讯员:艾艳萍)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