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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堆放沙堆致人损害 庭前调解化解纠纷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4-08 09:41:35
摘要:施工方在施工时要考虑到公路的正常通行,不能随意堆放杂物,否则致人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防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经查明,2021年5月1日上午,李某骑摩托车从桃源县马鬃岭镇墟场赶集回来,经过马鬃岭镇至漆河镇沙堰路段时,摩托车撞到了常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因安装燃气管道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堆 ,导致李某的摩托车打滑侧翻摔倒在地,身体右侧受伤。事后,李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

施工方在施工时要考虑到公路的正常通行,不能随意堆放杂物,否则致人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经查明,2021年5月1日上午,李某骑摩托车从桃源县马鬃岭镇墟场赶集回来,经过马鬃岭镇至漆河镇沙堰路段时,摩托车撞到了常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因安装燃气管道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堆 ,导致李某的摩托车打滑侧翻摔倒在地,身体右侧受伤。事后,李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9000余元。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常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仅支付医疗费5660元,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将常德市某燃气公司、桃源县交通局、以及发包方湖南省某燃气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陬溪法庭受理该案件后,法官助理陈虹迅速召开了庭会议,为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二下施工现场,现场调查沙堆堆放的位置,是否影响公路的正常通行,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李某是否尽到骑车的谨慎义务等,并邀请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和两个燃气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经过二次调解,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常德市某燃气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660元,扣除已给付的5660元,还需给付35000元,此款限一个月内付清。发包方湖南省某燃气公司和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一起原本很复杂的案件,在法官助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下,在庭前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各方当事人均很满意。

近年来,桃源法院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将部分案件交给法官助理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庭前调解,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只有极少数案件因达不成调解协议而由员额法官开庭判决,极大地减轻了员额法官的工作压力,也提高了法官助理的业务能力,为下一步晋升员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讯员:艾艳萍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