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三周年典型案例(二)
高某某诉A地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要求A地住建局对刘某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法定职责一案,A地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住建局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19年8月,高某某申请A地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送达对刘某某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文书。2019年11月,自然资源局回复高某某,称住建局已于2018年12月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职责已履行完毕,自然资源局当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启动撤销程序。2019年12月,高某某向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以下信息: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决定书的处理文件。自然资源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刘某某的权利为由拒绝。高某某不服,诉至鼎城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对A地住建局是否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应职责等信息具有知情权,即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本案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政府信息是由被告A地自然资源局作出,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住建局作出,但住建局关于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权现已由被告承继,被告在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也从住建局处获取了该处罚决定书,作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应依法尽可能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进行公开,及时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鼎城法院判决被告A地自然资源局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高某某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非所有涉及第三人的政府信息均属于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只有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才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本案中涉及的因公民违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且行政处罚兼具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双重功能,应当坚持公开为主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个人隐私”的概念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设置障碍。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限期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作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张晨 陈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