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快速执行,终于让我可以安心在家休息了。”申请执行人雷某接过法官递过来的房屋钥匙时高兴地说。
案件审理查明,雷某前妻周某与被告周某某有经济纠纷,加之雷某当时没有在家,2019年3月便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借给周某某居住至今。雷某回家发现后多次要求周某某腾退房屋,周某某以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偿还债务为由拒绝腾退。
本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周某某长期占有居住他人房屋显然是无权占有,周某某虽与周某有经济纠纷,有可能周某尚欠周某某金钱债务,但周某某应依法主张权利,而不是靠私力救济,长期占有雷某与周某房屋拒不搬出。故对雷某要求周某某搬出房屋、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津市法院予以支持。周某某辩称要拿钱补偿后才搬出去,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辩称津市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某若认为周某侵害了其利益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判决周某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返还占有的房屋。
执行经过:津市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立案执行,承办法官分到案件后立即前往雷某家中,得知周某某已近80岁,一个人居住在雷某家,看起来很孤单、无助,生活也很不方便,于是便与她拉家常,仔细询问,向她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又通过多种渠道与她的家人取得联系,多次上门沟通。5月23日,最终周某某主动交出钥匙并搬离出雷某的房屋。(通讯员:田凌 冯弋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