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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债不为家,妻子无需担其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8-07 09:48:52
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未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杨某个人偿还欠款876 200元。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杨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欧某借款,2016年9月17日经结算,杨某尚欠借款936 200元,后杨某仅偿还了60 000元,其余一直未偿还。因杨某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故欧某以借款发生在杨某、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将周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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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未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杨某个人偿还欠款876 200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杨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欧某借款,2016年9月17日经结算,杨某尚欠借款936 200元,后杨某仅偿还了60 000元,其余一直未偿还。因杨某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故欧某以借款发生在杨某、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将周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多次向欧某借款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杨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案中,杨某与周女士虽是夫妻关系,但因杨某的过错,双方已于2012年分居至今,经济上早已互相独立,而诉争借款发生在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借款之时欧某也未告知周女士,周女士至今亦未享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故诉争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可予免责。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量举债,且家庭及配偶未享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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