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因达不到《蒸汽供应协议书》及《蒸汽供应补充协议》上的生产标准量,故而与供应方产生纠纷。
2016年8月,某能源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蒸汽供应协议书》及《蒸汽供应补充协议》后,花费了58万余元,为某食品公司提供蒸汽供应服务。投入使用后,某能源公司发现某食品公司每天平均使用蒸汽量与锅炉厂提供的参数相差巨大,且损失比正常值高出了40%,这样导致某能源公司亏损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某能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鼎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来到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前后一周的数据进行了对比,确实达不到协议书的要求,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在价格上作出了调整。市场经济主体面对纷争,应尊重事实、静下和谈、以和为贵,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