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主张离婚且夫妻双方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婚生子女,被告同意原告主张。本是一起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可直接调解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这是为何?
原来,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得知被告曾因精神疾患住院治疗,未能完全疗愈,且精神疾患发病期间多次出现不受控打骂子女的情况。与此同时,被告父母通过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承办法官强烈表达不宜由被告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考虑到涉及妇女儿童保护权益,裁定后转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由此,合议庭树立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慎重,不宜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径行处理的办案思路。
就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合议庭主动作为,向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详细了解精神疾患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面存在的隐患。据专业意见,确认被告确实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后,合议庭加大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度,通过邀请被告父母直接参与调解、所在单位及基础组织给予协助、面对面、背靠背、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方法,十数次予以协调。双方僵持之际,合议庭借未成年子女假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时机,突然造访被告住所,实地了解其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当看到承办法官手机中被告住所内照片,得知上午十时被告尚未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早餐时,原告瞬间崩溃而痛哭。合议庭当即就地继续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对原告做进一步思想工作。在随后的沟通中,合议庭又考虑到原告经济收入无法满足直接抚养二名未成年子女的现实情况,便反复与被告父母协商,争取让其承担部分扶养责任,从而极大地缓解原告的后顾之忧,实质性化解纠纷。之后,合议庭邀请被告父母全程参与,对被告进行耐心劝导,最终,被告放弃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并愿意支付一定抚养费。案件其他问题一并予以协商后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津市法院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严格践行能动司法,不机械办案,不就案办案。尤其是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亦不绝对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简单裁判,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性格修养、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尤其是当出现父母一方严重性格缺陷、身体疾患等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时,法官从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最高原则出发,采取适当的职权干预,能动司法,依法调整抚养权归属,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同时兼顾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力争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黄琴 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