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仅有聊天记录截图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原、被告构成借贷关系呢?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祝某借款本金27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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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郭某自2021年2月起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向原告祝某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原告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转款至被告及被告指定账户中。截至2021年11月祝某共借款22笔总计334700元,双方未签订借条,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不明确。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偿还全部欠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故产生此纠纷。
法院审理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拒不到庭,原告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无法确认微信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为查清案件事实,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具律师调查令,让原告律师去腾讯公司总部调取了相关资料,确认了微信以支付宝账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原告陈述,郭某已还借款本金58900元,尚欠借款本金275800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查明的最基本问题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往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解决,但随着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签借条而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手机支付方式发生金钱往来的情况逐渐增多,在此情形下,确认电子账户的公民身份信息对查清原、被告双方是否依法成立借贷关系尤为重要,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为减少借贷纠纷,法官建议进行借贷时签订借条,载明还款日期及利息标准,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借贷,务必保留沟通以及转账的完整内容,同时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