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困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通过酌情调整违约金收取利率方式,努力将因涉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1年常德某建设公司与桃源某建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无合理理由未按约定时间付款超过三个月的,应按日逾期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桃源某建材公司依约供应了干混砂浆材料,后常德某建设公司在送货单上确认收货;2022年双方在砂浆货款结算清单上确认累计欠款,某建材公司又于2023年出具了材料款结算证明书,经确认常德某建设公司尚欠材料款20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桃源某建材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为按月利率2%支付,但双方仍对于违约金存在争议,经多次调解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承办法官考虑到疫情过后经济形势不景气,各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尚在恢复中,故将违约金收取标准酌情调整为按2022年4月5日(违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即5.18%。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根据经济大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有利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获得喘息的机会,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关怀和司法力量。(刘益江 伍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