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申请人身保护令,让我老婆还有岳父母、小姨子停止对我的家庭暴力。”
“岳父母和小姨子并非你的家庭成员,你可以重新对妻子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者前往社区或派出所请他们协调处理。”
那问题来了,到底人身保护令是什么?男性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听听常德鼎城法院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韩某甲、董某、韩某乙分别系李某妻子韩某的父亲、母亲、妹妹,李某称四人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碍于家庭和睦稳定,李某并未报警。后四人更换门锁和密码,不让李某回家。李某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未来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鼎城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审理:
鼎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申请人韩某甲、董某虽为李某的岳父母,但并未与李某共同生活,韩某乙不属于与李某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亦未与李某共同生活,均不属于被申请人适格主体范围,李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驳回了李某的申请。法院建议李某积极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相关当事人应当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尽快将矛盾化解。
法官说法: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揭开了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面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进一步弘扬了法治精神。
该法所指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故本案中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申请。《反家庭暴力法》重点旨在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但家庭成员的定义不仅限于妇女和未成年人,本案李某虽为男性,仍有权利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法官提醒,法律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同样拒绝执行机关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保护伞”,但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会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露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