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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一男子“代购”毒品赚差价250元,换来2年3个月刑期和2000元罚金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1-27 10:16:54
摘要:在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代购”已成为一种大众消费方式,化妆品代购、奢侈品代购、海外代购层出不穷,未想竟有人将商机转向了毒品“代购”。近日,桃源一男子因替人“代购”毒品赚取差价250元,最终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3月,吸毒人员金某向李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分两次微信转账毒资共3350元。李某收取毒资后遂联系周某购买毒品,并分两次微信转账毒资共3100...

 

在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代购”已成为一种大众消费方式,化妆品代购、奢侈品代购、海外代购层出不穷,未想竟有人将商机转向了毒品“代购”。近日,桃源一男子因替人“代购”毒品赚取差价250元,最终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9年3月,吸毒人员金某向李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分两次微信转账毒资共3350元。李某收取毒资后遂联系周某购买毒品,并分两次微信转账毒资共3100元,李某在此次贩卖毒品中非法获利250元。随后,金某从周某处取回重约6克的冰毒并吸食完毕。另查明,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某此前多次因盗窃罪判刑,2018年7月刑满释放,后因涉嫌毒品犯罪于2023年7月被广东省佛山市某派出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均系坦白,可从轻从宽处理;但周某具有累犯情节,李某有前科情节,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伍梦霞 曾苑苗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