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好处费”,内部员工多次协助小偷,盗取钢材废料共24.89吨,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内外勾结盗窃中联重科工程起重公司钢材废料(下称:中联重科)的案件,依法保护企业财产权益,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代某分别与徐某(系中联重科门岗经警)、同案人杨某某及唐某商量,要三人为其盗窃中联重科的钢板边角料提供方便,并许诺好处。代某先后邀集姚某某等人来到中联重科“工起结构车间一跨”车间,由代某某操作航吊,姚某某等人负责穿钢丝、装载、照明,并在徐某、杨某某、唐某的配合下,盗窃作案4次,盗得废料池内钢板边角料19.54吨,价值人民币53899元。
2022年12月,徐某又配合同案人员李某某等人先后2次盗窃中联重科“工起结构车间一跨”车间废料池内钢板边角料5.35吨,价值人民币15069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加之徐某之前因抢劫被判缓刑,故撤销其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对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七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若只想动歪脑筋来谋取不义之财,终将身陷囹圄。此外,也提醒企业工厂要重视内部管理与保卫工作,加强安防守卫,在重要场所安排专人值守,以防财物丢失损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周鑫科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