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张某现年91岁、龚某现年88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除每人每月享受113元老年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张某、龚某共生育有七个子女,即被告七人,现均已成年。因各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两人故诉至鼎城法院,要求各被告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428.5元。
鼎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龚某现年迈无劳动能力,又基本无经济来源,七被告作为张某、龚某成年子女,不存在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根据两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结合各被告的负担能力,因李某某等三人年龄大身体差,需承担较多自用药品费用,经济条件相对其他要差,法院酌情认定三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张某某等四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400元,赡养费给付时间为每月1日。
法官后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露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