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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黄昏恋”谢幕后对簿公堂 恋爱期间转账如何认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5-07-03 20:47:24
摘要:老年时期遇到心动的对象,谈一场“黄昏恋”,期待携手度过余生,本是一件美事,但当“黄昏恋”面临分手,一方对交往期间的转账欲追回,法院能否支持呢?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徐某61岁时,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徐某欣喜自己终于找到共度余生的老伴,二人交往并同居,同居期间,徐某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5万余元。徐某称,因王某女儿结婚时自己向王某转账6000余元礼金,可徐某儿子结婚时王某无任何表示,徐某遂向王某...

老年时期遇到心动的对象,谈一场“黄昏恋”,期待携手度过余生,本是一件美事,但当“黄昏恋”面临分手,一方对交往期间的转账欲追回,法院能否支持呢?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徐某61岁时,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徐某欣喜自己终于找到共度余生的老伴,二人交往并同居,同居期间,徐某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5万余元。徐某称,因王某女儿结婚时自己向王某转账6000余元礼金,可徐某儿子结婚时王某无任何表示,徐某遂向王某提出分手,要求王某归还之前的转账,并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徐某转账的5万余元中,仅有一笔1万元款项备注系借款,王某庭审时也仅承认该笔款项系借款,其余一笔2万余元款项,徐某称系其基于真心过伴侣生活转给王某,一笔4000元款项备注为“生活费”,一笔6000元款项备注为给王某女儿的结婚礼金,另还有多笔小额转账未备注,徐某称系王某找各种理由向其索要。王某辩称以上款项均系徐某自愿转账,自己无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徐某偿还借款10 000元,剩余4万余元款项包括特殊含义的转账和王某日常生活费,转账金额未超过一般同居期间赠与范围,且徐某在转账时并无出借的意思表示,故徐某主张剩余4万余元系借款,要求王某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刘益江

编辑:刘眉欣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