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大某诉李小某继承纠纷一案。李大某与李小某系亲姐弟关系,李大某诉称,其下岗安置费7000余元用于抵扣两人母亲王某多年前所购房屋房款,王某至今未偿还该款,该房屋一直由李小某占有,李小某行为侵害了李大某的法定继承权,要求判令诉争房屋由李大某继承,房屋拆迁款归李大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李大某曾多次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向相关部门上访,并于2008年以王某为被告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本院已判决确认王某系法律上承认的房屋所有权人,后王某立下遗嘱,指定诉争房屋由李小某继承,并为该遗嘱办理了公正手续,王某去世后,诉争房屋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王某和李小某多次表示偿还占用李大某的7000余元,但李大某不予接受。经多次做调解工作未果,临澧法院作出判决,诉争房屋由李小某根据公证遗嘱继承,至于王某购买房屋时占用的李大某安置费7000余元,法院判决由李小某在继承的诉争房屋价值范围内代王某向李大某偿还,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李大某因不服临澧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常德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向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