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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无辜被疑冒领五保供养金 法院依证据主公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1-15 10:39:03
摘要:“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对这个判决结果,我非常服气,为表达我的感谢,送上一面锦旗,并且现在就把该我出的钱交到法院”,今天上午,张某揣着一叠钱和一面锦旗,来到临澧县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将锦旗送给承办法官,并主动要求到法院财务室缴纳案件执行款。张某系一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被告,原告黄某起诉称,因自己常年在外,自2007年起便委托张某代自己领取五保供养金,现要求张某归还2007年至2013年间的供养金。张某应诉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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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对这个判决结果,我非常服气,为表达我的感谢,送上一面锦旗,并且现在就把该我出的钱交到法院”,今天上午,张某揣着一叠钱和一面锦旗,来到临澧县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将锦旗送给承办法官,并主动要求到法院财务室缴纳案件执行款。

张某系一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被告,原告黄某起诉称,因自己常年在外,自2007年起便委托张某代自己领取五保供养金,现要求张某归还2007年至2013年间的供养金。张某应诉后表示,自己很无辜,仅代张某领取了2007年一季度至2009年三季度的供养金,自2009年年底起,张某凭领款存折前往银行领款时,被告知凭其持有的存折已经无法领取供养金,故2009年四季度至2013年四季度的供养金的领取与自己无关。

临澧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是年龄较大的老人,举证较为困难,便应当事人的申请,多次前往县邮储银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调取了黄某五保供养金打卡发放明细、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发现在2009年11月25日,黄某的五保供养金账户账号及户名确实存在一个变更的情形,与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吻合,综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黄某2007年一季度至2009年三季度的五保供养金,对黄某要求张某返还其2009年四季度至2013年四季度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向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