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不义之财不可取。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临澧县迎宾路营业所欲给其父亲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安某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遗忘在该银行网点的ATM机内,呈可操作取款状态,经查询有余额。被告人沈某遂见财起意,在该ATM机上继续进行取款操作,分两次共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在临澧县中医院门口将取得的现金全部交给了其父亲。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并退赃现金人民币5000元,已由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安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