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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人民法院:运输毒品300余克 男子获刑十五年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1-28 16:17:30
摘要:近日,武陵区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月9日16时至2017年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舒某驾驶车牌号湘JE****红色面包车从常德市出发至邵阳市邵东县购买毒品麻古、冰毒后,驾车返回常德市途径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舒某驾驶的车内现场查获了毒品冰毒、麻古疑似...

近日,武陵区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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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16时至2017年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舒某驾驶车牌号湘JE****红色面包车从常德市出发至邵阳市邵东县购买毒品麻古、冰毒后,驾车返回常德市途径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舒某驾驶的车内现场查获了毒品冰毒、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270.14克,麻古疑似物净重37.75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数量大(甲基苯丙胺307.8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舒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舒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舒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湖南省车辆通行费发票及手机取证报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证实了舒某于2017年1月9日从常德出发到邵东县购买毒品,于1月10日返回常德途径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的事实,根据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舒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举报称舒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2016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舒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舒某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蹲守及有关技术侦查手段得知舒某驾驶的车辆驶入二广高速,2017年1月10日公安干警在德山高速收费站设卡将舒某的车辆拦截并将其抓获归案,舒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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