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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自认工作受排挤 男子故意伤人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2-01 10:10:31
摘要:工作中出现摩擦很正常,处理得当能化解矛盾,如果像本案当事人疑神疑鬼做不当处理,不仅会激化矛盾,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丁某某在临澧县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误以为该公司某车间班长庞某某在工作中排挤他。2017年4月,丁某某饮酒后心情郁闷,决意去找庞某某麻烦。丁某某在临澧县安福镇某五金商店购得宰羊刀一把,于当日8时许赶到公司,前往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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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出现摩擦很正常,处理得当能化解矛盾,如果像本案当事人疑神疑鬼做不当处理,不仅会激化矛盾,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丁某某在临澧县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误以为该公司某车间班长庞某某在工作中排挤他。2017年4月,丁某某饮酒后心情郁闷,决意去找庞某某麻烦。丁某某在临澧县安福镇某五金商店购得宰羊刀一把,于当日8时许赶到公司,前往庞某某工作的某车间,找到庞某某指责“你都还欺负我!”随即掏出宰羊刀刺击庞某某腰腹部、左侧肩部和面部,将庞某某刺伤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庞某某因锐器伤所致左侧面部软组织裂创、左前胸壁及左肩部软组织裂创,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当日,丁某某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刺伤庞某某的事实,后与庞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朱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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